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建规〔2008〕449号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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