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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发布单位】

重庆市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16号【发布日期】

2013-07-24【生效日期】

2013-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16号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3年7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4日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四章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全市范围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第十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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