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验收程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共同投入我省对农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项目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
1、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
2、批复、批准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3、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完工后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邀请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的验收工作必须在次年3月中旬前完成,省公路管理局在每年4月完成对各设区市验收结果按50%频率左右进行抽查。如被抽查项目有弄虚作假现象,扣除该项目所有省补助资金,减少项目所在县(市、区)第二年农村公路计划建设规模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依据各设区市验收的情况和抽查的结果,统一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审核,省交通厅按以下原则下拨以奖代补资金: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计划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任务奖励10000元/公里,当年计划在次年年底完成任务奖励7000元/公里,当年计划在第三年年底完成任务不予以奖励;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中新建30米-100米桥隧补助3000元/米、新建100米(含)以上桥隧补助4000元/米;对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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