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8-03浏览次数:516次
鲁财行〔2013〕6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旅游局
2013年10月8日
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和《山东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行〔2013〕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激励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旅游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突出重点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要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改厨改厕工程、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
(三)跟踪问效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包括编制重点县(市、区)、乡镇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等。
(二)“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
(三)对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及宣传营销。包括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乡村旅游师资的培训等,以及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等。
(五)开展乡村旅游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未完,全文共2470字,当前显示8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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