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详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范围:
辖区内设床位100张以下的一级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满5年。
(二)具有本城区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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