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我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限期履行的比例一直较高。由于行政机关一般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行政首长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有些行政违法现象重复发生。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对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搞官官相护;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向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秘书长审签(县级人民政府报分管领导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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