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30号【发布日期】
2004-03-25【生效日期】
2004-03-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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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渝府发〔2004〕30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现库区移民“安得稳,逐步能致富”,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基金设立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重庆市分享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全额用于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并以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我市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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