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制度
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彰显人民司法对广大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僵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
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未完,全文共937字,当前显示31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