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投资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
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总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成立“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规划、购置论证、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参与制定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制,审定“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基金”等经费的适用范围和金额等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申购与审批
第四条为加强对我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凡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及审批:
1、单价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论证。
2、单价为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大型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专家组五到七人),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3、单价为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仪器设备采购部门按照学校下达的采购计划,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由购置单位、供货单位、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按照合同内容分别对品种、数量、仪器设备功能与指标逐项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负责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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