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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四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资产处处长和校级平台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985/211工程”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指导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评价,根据效益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

(四)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评审工作

(五)其他大型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购置与验收

第八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申购单位应填写《天津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审批表》(见附表1),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理由(包括拟购仪器的必要性,使用效益的预测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选型理由(包括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适用的学科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学校目前同类设备使用情况

(四)使用维护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六)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第九条可行性论证工作按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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