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
1、国家科委经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及审批权限
1、单位在20万元以上(含)和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仪器为校管;
2、单位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为院(系、部、处)管;
第二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各院(系)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⑴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⑵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⑶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⑷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⑹校、内外共用方案;
⑺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⑴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⑵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⑶主管校(院)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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