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参照国家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净化工程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多年,已属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经申请审批降档管理后,可不再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净化工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工程实验室审批负责人,必须对“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主管领导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章购置和验收
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购单位向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格,经工程实验室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工程实验室挂靠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2.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必要性及工作量;
(2)与同类仪器进行比较,欲购仪器的先进性、适用性及性能价格比的合理性(包括: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3)技术力量的配备情况及实验室条件;
(4)购置仪器经费及以后日常维护渠道;
(5)专管共用的可能性;
(6)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3.“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5或7人)论证通过并报工程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工程实验室挂靠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凭“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严格按照《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
第六条验收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负责安装调试后进行验收。
1.由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工程实验室挂靠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仪器负责人主持验收工作。
2.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等。
3.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
(4)风淋室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工程实验室挂靠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安装验收结束后,及时出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6)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备忘录等)交工程实验室挂靠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归档。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人员。
1.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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