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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以国、地税务机关通力合作为基础,遵循“依法办理、精简高效、统一规范、一户一证、一次收费和信息多元交换”的工作原则,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实现“四统

一、两降低、两提高”的工作目标。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统一收费标准,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第三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共同管辖的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国、地税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和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在我市辖区内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向国税机关及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即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第四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源属地管理的要求,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施主体一般为同级国、地税务局。

(一)咸阳市市区内: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和空港工业园区内所有涉外企业。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现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具体为:咸通路以西、渭河以北、珠泉路以南)和秦都区渭滨镇范围内所有内资纳税人。空港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空港工业园区范围内所有内资纳税人。秦都区国家税务局、渭城区国家税务局管理各自行政区划内除高新区国税局、空港工业园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外的所有内资纳税人。

市地税秦都分局、渭城分局的管辖范围以行政区划为准,市直属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由市局根据企业年纳地方税额进行确定。高新管委会范围内的纳税人由市地税秦都分局负责管理。

(二)县(市)级国、地税局负责本辖区内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管理

(三)对特殊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其总机构在市区内的,按总机构所在地进行管理;其总机构设在外县(市)的,按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管理;企业分支机构为独立核算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独立纳税的,按其所在地进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地和核算地(总部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划的,按核算地(总部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划进行管理。

对因国地税机构设置不统

一、管户划分标准不一致、县区级税务机关不能明确管辖实施主体的纳税人,由市级国、地税机关确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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