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一、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七)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户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三、承诺时限:
(未完,全文共2494字,当前显示7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