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管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地方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安监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重大隐患监控防治、应急救援建设、安全生产示范区建设,包括:
(一)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二)重大危险源监管;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救护建设;
(四)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
(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
(六)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和应用;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项目。第九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省内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财务管
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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