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
一、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一)中央和国家驻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二)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三)市、州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任何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湖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的。
2.配偶现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南省不予接收: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
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未作出复议结论的。
5.年满50周岁的。
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本年度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年度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年度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
10.因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安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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