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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精选]

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201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4日

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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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

第六条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后,该森林或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在流转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作价入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后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八条森林、林木及林地流转,应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与期限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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