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成立、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性组织,统称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新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新社会组织实行省卫生厅、挂靠单位、新社会组织内部三级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厅是经审批同意的卫生行业全省性新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人事处承担新社会组织综合指导职能。成立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具体承担新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对新社会组织有业务指导职责。
第六条挂靠单位是新社会组织的依托单位,应为国家在川部级、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并对重大学术活动及经营性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核、监督;
(二)指导换届及年度检查工作;
(三)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挂靠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清算等事宜。
第七条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职责。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八条省卫生厅负责对新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六)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2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人联名签署或加盖发起单位印章的筹备成立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方式、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等);
(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三)验资报告;
(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拟挂靠单位证明材料。
省卫生厅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成立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会议纪要;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名单及简历,会员名册(单位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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