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
通知
川卫办发〔2008〕147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工作,推进医院建设与发展,促进医疗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附件:
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工作,强化医院管理,促进内涵建设,增进医患沟通,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院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医院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医院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各级各类医院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凡申请评审医院等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医院评审制度、医院目标考核制度、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院诚信服务评价制度共同构成四川省医院评价体系。
第二章评审规划
第六条医院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
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臵规划设臵。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院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医院等次由医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医院评审评定。
第三章评审权限
第八条省卫生厅组建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的评审工作,并对市州评定的医院进行抽查。
各市州组建市州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其余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省卫生厅统一制定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评审标准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川省医院评审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卫生厅备案。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院服务、诊疗效果、技术水平、社会责任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第四章
申报及受理
第十条
医院申报二级甲等以上等次的,应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经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上报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评审申请,应说明医院基本情况、等级沿革、申请理由、评审目的、支持条件、工作计划、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评审标准的自查情况;
(三)医院评审自查评分表;
(四)医院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惠民医疗、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目标考核情况;
(六)医院及其职工因重大违纪违规接受处理情况;
(七)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
(八)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
(九)医院干部职工对申请等级评审的支持率(医院调查覆盖率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60%);
(十)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评审前三年(含评审年度)。
第十一条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报医院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应于每年3月1日前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州卫生局申请医院等级评审的请示及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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