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自府法规〔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自贡市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负责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应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商会。包括:
(一)独立会计、审计组织;
(二)资产、房产、土地、物品、无形资产、资信、工程价格鉴证等评估评价组织;
(三)勘察、设计、测绘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
(四)房屋拆迁、工程造(估)价、工程监理组织;
(五)房屋、土地、技术等产权交易组织;
(六)招投标、税务、拍卖、广告、专利、商标、注册、版权、报关、鉴证、房地产、因私出境等代理、经纪组织;
(七)职业、人才、婚姻介绍组织;
(八)律师、公证、仲裁、认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
(九)信息、技术、工程、科技等调查、咨询组织;
(十)房屋、运输、旧车等信息中介组织;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
(十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对前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自贡市社会中介组织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县)中介办负责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协助中介办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设立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条件。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从业人员,以及与其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不得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企业(个体)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由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由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由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中介组织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中介组织合并、分立、变更、注销登记,依照本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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