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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简称“项目补助资金”。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权限。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未完,全文共2282字,当前显示73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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