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模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
(一)专家人数
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二)专家的构成
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三)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的评审表可参考附二),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四)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如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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