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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模版]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55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污防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要求

(一)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掌握任何时候各危险废物的贮存数量和贮存地点,利用和处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情况

(二)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相关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记录要求应当分解落实到经营单位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由相关经办人签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南》规定的内容予以修改或精简。

(四)有关记录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以备环保部门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进行辅助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的基本内容

(一)危险废物分析及试验相关记录

1.详细分析记录

为掌握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必须的信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所接收的各危险废物以及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新产生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物理化学分析并记录结果。

以下情况,应当重新进行详细分析。有理由相信所接收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发生变化时;在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检查时,发现与转移联单或其他运输文件所列的危险废物不一致时。

2.接收分析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接收每批危险废物时,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以确认所接收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经营合同或其他运输文件所列危险废物是否一致。

3.其他分析记录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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