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参保职工就医管理
1、医务人员在为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ic卡检查认证,杜绝冒名顶替就医的现象发生。
2、住院收费处为参保职工办理入院手时,将该患者ic卡收取保存,并按规定收取患者年度起付金。在职职工200元,退休职工100元。当年内重复住院患者不再收取年度起付金。出院后方可返回ic卡给参保患者或家属。
3、符合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剂或离休干部每天药费超过200元的,经治医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特殊用药申请表加盖医务科公章报医保局审核。
4、因病情需要,本院缺药时,药剂科出具《缺药证明》,经治医生可开具处方并加盖科室公章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购药。县内缺药时,经治医生填写特殊用药申请表报社保局同意后,参保职工方可到县外购药,其外购药品费用经治医生必须告知参保职工在出院前将所有发票、处方交到住院收费处报社保局审核支付。
5、严格告知程序。医务人员向医保职工提供超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后并在病程记录中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6、城镇职工年度首次在本院住院达到大额医疗保险时,医务人员必须为参保职工填写大额医疗费用申请表并加盖医务科公章报医保局审核同意后按大额医疗进行报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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