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管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更好地利用税收征管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计算机为载体,或者以纸制材料为载体,或者以磁带、光盘、胶片等材料为载体,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表、证、单、书、帐、册、票等各种涉税资料,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户式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更好地利用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促进信息共享,保证方便、快捷、有效地对每一户纳税人档案的利用。
效率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保证对每一户纳税人所有档案信息能够方便、快捷的检索、查询和使用为目标,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档案实行统
一、规范、科学的管理。
信息共享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整、齐全,减少重复劳动,方便各管理部门查询,通过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采集(录入)、整理、归档、移送、保管、利用、鉴定、统计、销毁等部分。
第五条全省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与指导;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等基层征管单位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和移送等工作,档案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直属局确定。
第六条基层征管单位各税务所(分局)都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管理征管资料档案,实现对纸介质和非纸介质征管资料档案的自动化、一体化管理,加快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征管资料这一重要信息资源,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程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按照载体和资料的物理性质分为电子资料、纸制资料、声像资料。
电子资料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涉税资料,主要包括在税收征管软件信息系统中及
本系统之稳步存在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电子数据资料。
纸制资料是指以纸制形式存在的各种涉税资料。
声像资料是指原始的资料是由录音、录像、摄像、照相等活动形成的磁带、光盘、照片等涉税资料。
第九条征管资料按照环节分为:
登记认证类。包括开业登记受理的有关资料、税务登记表、变更登记审批表、停业审批表、注销登记审批表等。
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管理行政许可类资料、发票领购资料等。
纳税申报类。包括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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