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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5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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