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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与监管平台信息共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本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本地经营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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