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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5篇

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

案的通知

来源:粤府办[2002]53号作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02-07-09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九日

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权林权证、山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给《林权证》,否则不予换发《林权证》。

(七)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不准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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