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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5篇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

1证。但林地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发证或虽已进行过初始登记发证但林权证已经丢失的;林地林权发生变更而未能进行变更登记的;以及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换、发林权证书。

(四)“一地一证”原则

《林权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同一块林地上,不能出现重复发证现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发现林业“三定”中有重复发证的;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已在林业“三定”中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注销后,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

(五)公开、公正登记发证原则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机关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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