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西安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依照计划、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和环境效益相应拨付的原则,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的报账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属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核确认报账,区县属项目经由区县环保(分)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环保局报账。
第四条中央、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报账管理职责
第五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
2、向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
第六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
2、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
(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5)区县环保(分)局向市环保局报送对所属项目的审核意见。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3、根据预算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三章报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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