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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第五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指标文件的制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照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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