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综合评估和确认。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组织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会同县(市、区)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企业相关环境保护指标进行审查。
省经贸委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意见负责。市经贸委(经委)可委托符合省经贸委规定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市经贸委(经委)组织实施为主。下列企业,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验收:
(一)国家、省明确由省级组织验收的企业;
(二)缺乏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市经贸委(经委)组织验收有困难的企业;
(三)市经贸委(经委)申请由省验收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制形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完成了无、低费方案,具有明确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
(二)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三)无国家、省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第七条
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五份);
(未完,全文共2746字,当前显示8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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