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主要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财务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
1.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三、财务公布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应在年初、年末及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专项事务专项公布。
1.年初公布:每年年初应公布财务计划;
2.月度/季度公布: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33.年末公布: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
4.专项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财务公布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布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关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产生、任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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