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及所属单位职责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财政、税收、会计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各级政府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3、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并组织预算执行分析及其各类报表。
4、参与提出地方税政政策建议,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根据全市预算安排,参与确定年度地方税收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5、管理和监督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负责契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征收的各种规费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依法加强税收管理,组织税收及关税的政策研究和税源调查,监督管理税收政策的执行,并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实行财政监督。
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拟定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和用票单位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
7、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问效问责;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对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综合运用地方财力。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审核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履行相关投资评审职能,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
8、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本级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负责管理科技三项费用并参与项目的审议评定;监督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9、执行国家、省颁布和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市级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拟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管理、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流失查处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财产评估业务。
10、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11、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地方金融、国家债务、证券及彩票政策,管理和监督市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办理和监督,以及融资租赁特定贷款转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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