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含处级纪检员、处级组织员、处级宣传员等)。中层领导干部指正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和五级职员领导干部、六级职员领导干部;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校工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在换届时,依照党章、工会法和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选拔处级秘书、处级辅导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校办企业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命,由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后,实行董事会管理的向董事会推荐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未实行董事会管理的由学校任命。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直选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校党委视情况确定。
第六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信念坚定,政治可靠;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及开拓进取精神;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作风民主,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真抓实干,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
(五)正确行使学校党委、行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八条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由副处或六级职员提任正处或五级职员领导干部的,应当在副处或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或七级职员提任副处或六级职员领导干部的,应当在正科或七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对任职年限的要求;
(三)提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一般应当经过校内外的领导干部培训班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4周岁;
(五)身体健康。
提拔担任党、团、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干部,须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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