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岗位人员包括。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员);各行、社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和副行长(信用社副主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法人行(社)之间、部门之间、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与部门之间的工作职务调整。本办法所称轮岗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所任职务不变情况下的分工调整。
第四条交流轮岗要同领导班子的调整、充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岗位轮换结合起来。交流轮岗工作要统筹安排,要在保证业务平稳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地进行。
第五条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交流轮岗对象
第六条交流轮岗主要对象:
(一)各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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