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审批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批条件:单位和个人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条件:
1、设置人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设置人应不属于下列情形。(1)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3)正在服刑的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6)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汕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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