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审批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机关: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受理、审批。
(二)在清城区范围内,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行政村举办的卫生站、区直属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由清城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四)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清城区卫生局初审并加具意见,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五)设置城市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六)设置单位内部机构,向所属县、市卫生局备案。
(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地市卫生局受理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注册并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执业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二)申请设置农村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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