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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原则】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适应燃气行业发展新形势下服务要求和管理需求,促进我区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

(一)点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燃气事业关系公众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完全实行自由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我区城市管道燃气实施特许经营权。

二是我厅联系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反馈的情况是国家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编制、出台时间尚未明确。为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有必要在此之前出台我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说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对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列了要求、第十六条对个人燃气经营活动做了限制,本办法主要是结合本自治区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提出具体要求,本条规定了本办法仅适用于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要求。

【适用对象】

《许可证》适用对象为从事燃气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活动,配备有相应燃气设施,并以经营方式向城镇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使用企业(不含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燃气加气站、公建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供给燃气的燃气企业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供应站点。

说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做了规定,本条主要是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燃气经营情况对燃气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内容进行了细化。

【工商前置】

燃气企业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或年检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说明。本条主要阐述适用范围、对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管理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住建系统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许可证》管理工作。

说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逐级审批、分类核发方式,部分执行审管分离。

【管理权限】

县(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下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的核发;受自治区或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申领《许2

可证》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生产安全、运营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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