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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鲁建燃热字〔2016〕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材料报送、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申报材料除纸质材料原件(存档备查)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要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经营许可全程监管,及时汇总申报审批材料并归档备查。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企业经营许可信息。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序、条件、时限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要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凡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程序、条件、时限的,一律不得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格式的特许经营协议。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依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要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审查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和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企业,应当到设施所在地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设施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企业注册地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方法规规定由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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