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市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以物抵债的范围第四章抵债资产的收取第五章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六章抵债资产的定期检查和账实核对第七章抵债资产的责任赔偿第八章抵债资产档案管理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二)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三)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四)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法取得。用于抵债的物资应当是借款人或担保人等责任人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且无争议的有效物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合规。
(三)合理定价。抵债资产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当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四)妥善保管。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以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五)及时处臵。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办事处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抵债资产的收取进行咨询;
(二)对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测、分析和考核;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联社是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内
3农村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实行集中管理。联社成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辖内抵债资产的收取进行审批,将超权限的按照相应权限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二)审批抵债资产处臵方案;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其对抵债资产的管理职责包括:审查抵债资产收取方案,并将方案上报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以物抵债协议、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按照规定收取抵债资产,并选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保管;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账实核对;制定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并将方案上报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批通过的处臵方案,在有效期内尽快处臵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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