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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2008-7-30)

发布日期:2005-08-0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

(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第十条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第十一条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每年能够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监测,并报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核实,确实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节约商品材限额的全部和农民自用材、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中人工林商品材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但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商品材采伐限额。

第十三条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限额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省预留指标中解决或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追加。

第十四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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