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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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08-13信息来源:厅医疗保险处
辽人社发[2010]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分类解决、加强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监控,切实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
二、各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转诊较集中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其对转诊人员的就医进行管理或费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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