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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

(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异地就医的申请

第六条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治疗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

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表1),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如需变更的,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才能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

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表》(表2),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往其他地方就医的,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异地就医

第十条

异地就医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到两定机构刷卡就医或购药,结算医疗费用。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统筹地区可暂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就医或购药。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以及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和诊断过程中,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以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为准,并告知其费用由个人全部自费)后方能实施,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第四章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两定机构结算;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结算(在汉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两定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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