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和环境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等科学技术计划。
第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四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审核和下达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比例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50%。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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