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
一、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未完,全文共1237字,当前显示37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