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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材料及要求

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行政许可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零售连锁门店)核发

二、设定许可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三、许可条件

(一)开办零售药店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质量管理人员应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零售连锁门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执业药师;

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技术职称驻店药师(县以下)。

3、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城市(含县城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

4、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5、企业其他岗位人员的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6、县以下零售药店及连锁门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太偶见的应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士(含)以上职称人员或驻店药师或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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