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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办法[最终定稿]

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革支持小微企业的方式,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第三条武汉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补贴服务内容

(一)财税代理服务:

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等服务。

(二)融资服务:

为小微企业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

(三)法律顾问服务:

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四)电子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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