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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政策

2007-08-2412:41:04|来源:新华网|作者: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产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产品总数的37%.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全国外贸出口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推动进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从这次调整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正逐步向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一、出口退税的税收中性理论分析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指国家征税时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尽可能不给经济个体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的税率普遍征税。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是彻底的出口退税,这不会对自由贸易产生扭曲效应并且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使出口产品可以与进口国的同类产品承担相同的税负,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正是由于彻底的出口退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世界资源配置效率,《关贸总协定》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被免除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所负担的税费或由于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免征或退还,从而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产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一开始在设计上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但事实上,税收中性原则的内容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中性原则运用于出口退税制度设计时往往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出口优势产品的存在。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是各国依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国际贸易,当一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相当份额并足以影响甚至控制市场价格后,这种货物就拥有了竞争优势,出口国对该种货物征收出口税,可以调节该行业利润而增加本国税收。如目前我国纺织、家电等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他们在国际上的竞争对手大部分都是国内的同行,对这些出口产品适当征税,使其边际成本上升,不会影响到出口,反而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他们的竞争力,因而,对此类货物就没有必要实行完全的零税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下的"少征多退".我国目前存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环节增值税等针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虽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产品给外贸公司出口时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如果这种产品在国内进行多环节生产和流通最终出口,那么就存在多退税款的情况。例如:某进出口公司货物购进的生产企业是非民政福利企业,但是该货物购进单位有大量原材料是从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并且开具了专用发票,很显然该货物出口后,在出口环节退税且民政福利企业也享受了优惠政策,这就存在多退税的情况,造成了税款的合法流失和财政收入损失,最终形成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不合理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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