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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

主要政策: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货物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相关文件:

1、财税字【1995】

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

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

3、国税函【2005】

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

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4、国税函【2006】

第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二、出口加工区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出口加工,从2009年开始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主要政策:

1、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区内供区内企业生产使用的国产品及生产办公用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比照物流中心(b型)政策

4、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5、加工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按照13%或者征收率退税,蒸汽按照11%退税

6、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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